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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出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指导方针-【新闻】

发布时间:2021-05-24 07:11:16 阅读: 来源:风叶厂家

浙江省出台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指导方针

浙江是我国的水泥生产大省,改革开放以来,浙江省水泥工业持续快速发展,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建设。目前,浙江省有水泥企业360多家,直接从业人员约10万人,1999年全省水泥产量3795万吨,列全国第6位。但从总体上看,浙江省水泥工业技术层次低、工艺装备落后。全省623台水泥窖中,代表先进生产工艺的新型干法窑仅6台,只占1%;而立窖有563台,占90.4%,其它回转窑54台,占8.6%。从世界水泥工业以及我国水泥工业的发展方向看,立窑被市场淘汰是一种必然趋势。一、浙江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 近年来,浙江省对水泥行业进行结构调整和拆窑压产,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效。但浙江省水泥工业“大而不强”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。水泥工业仍存在着“四大五低”的现象,即“立窑水泥产量大、小企业数量大、能源消耗大、粉尘污染大”和“劳动生产率低、集约化程度低、技术含量低、市场竞争力低、经济效益低”。浙江省水泥工业总体素质偏低,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,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迫切,也十分艰巨,以立窑为主的水泥生产方式,随着水泥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市场的变化,将遇到严峻的挑战。第一,我国将从2000年12月1日起,正式实施水泥新标准,该标准对立窑水泥将产生比较大的影响;第二,目前国内部分地区以及一些重点工程已开始限制立窑水泥的使用;第三,立窑企业粉治理难度较大。为此,加快浙江省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,加大对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,其紧迫性、必要性十分明显。如何巩固“九五”期间结构调整成果,确定“十五”期间浙江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方向、重点已成为当务之急。二、国家产业政策与浙江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工作  针对水泥工业落后状况,特别是水泥工业从1997年出现全行业亏损以后,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产业政策,来推动和促进水泥工业的结构调整,以改变技术低下、工艺落后、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的现象。1997年国家经贸委以国经贸资[1997]367号文《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(大气)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》明确规定直径2.2米及以下水泥立窑属于淘汰工艺,并限期予以淘汰。1999年国家经贸委又以国经贸建材[1999]715号文《关于公布取缔、淘汰小玻璃厂、小水泥厂企业(生产线)名单的通知》,要求各省有关部门根据公布的名单尽快予以淘汰。浙江省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(生产线)共有189家。 最近,吴邦国副总理对水泥工业作出了重要批示,根据批示精神,国家经贸委要求水泥工业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,加大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力度,下决心关闭小立窑水泥企业。同时提出“十五”期间每年新增新型干法窑生产能力1000万吨,支持大企业、大集团搞大项目,并加大贴息力度。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,在省政府领导下,浙江省于1997年制定出台了《浙江省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方案》以及《实施意见》。确定了“九五”期间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目标、任务和措施。1999年和2000年省有关部门下达了拆除水泥落后生产线的计划,1999年通过努力,共拆除落后水泥窖69座,2000年计划拆除落后水泥窑75座,目前工作进展顺利,预计10月底前完成拆窖计划。与此同时,为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,省有关部门对个别地区部分企业违规建设机立窖事件进行了查处。  通过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,采取一系列法律、行政、经济措施,对浙江省水泥工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。首先,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能力;其次,基本刹住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现象。以上举措为浙江省水泥工业走出困境打下良好的基础。浙江省虽然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,但由于“九五”期间代表先进生产工艺的水泥新型干法窑生产线发展不快,导致浙江省新型干法窑水泥比例远远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,水泥工业总体结构改善不明显。为此,在新形势下,有必要对水泥结构调整的方式和重点进行相应的改变,调整的主体将由政府逐步过渡到企业;调整的着眼点要由过去的短期的适应性调整转向长期的战略性调整;调整的重点要从过去侧重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转向淘汰与发展并举,以加快先进工艺的发展来促进落后工艺的淘汰。通过优化水泥工业的技术结构、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,使浙江省水泥工业由大变强。三、省经贸委在“十五”期间对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与发展的指导方针、目标及主要政策措施(一)指导方针与发展目标  l、指导方针:以市场为导向,加快先进工艺的发展速度,加大落后工艺的淘汰力度,着力优化水泥工业结构,使浙江省由水泥生产大省向水泥强省转变。  2、发展目标:全省水泥新型干法窑产量从“九五”末占水泥总产量的比例由4.5%提高到“十五”末的15%。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。(二)禁止上落后工艺的生产线  禁止新建和扩建各种立窑生产线;禁止以投改为名,对机立窑进行扩径增产;禁止新建和扩建湿法窖,立波尔窑及中空窑。淘汰所有2.2米及以下立窑生产线;淘汰直径2.5米及以下湿法窑和干法中空窑生产线(生产特种水泥除外)。  具体采取以下措施:  1、按照国务院国办发[1999]49号文以及省计经委等7个部门以浙计经工[1999]691号文的要求,对国家已公布予以取缔和关闭的小水泥厂,各类工程不得使用其水泥,各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;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注销和吊销其营业执照;环保部门应收回其排污许可证;金融系统应停止发放新贷款,加紧收回原贷款;供电部门要停止供电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单位和部门,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,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。  2、全省所有水泥企业生产许可证于2000年12月31日到期。2001年将利用换证的契机,对含有直径2.2米及以下立窑生产线的企业,必须在该生产线拆除后再予以换证。此举全省可淘汰100余条落后生产线,削减落后生产能力500万吨。  3、水泥企业必须加强环保工作,做到达标排放,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,才具备水泥生产许可证换证资格,对无法做到达标排放的企业,将不予更换生产许可证。  4、在建设新型干法窑生产线时要与当地淘汰落后生产线相结合,在发展先进生产能力的同时,削减相应的落后生产能力。  5、严格执行水泥项目审批制度。(三)支持发展先进工艺的生产线  允许发展日产1000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生产线,重点鼓励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窑外分解水泥生产线建设;支持采用新型干法工艺对湿法窑进行技术改造;支持发展新兴干法窑外分解熟料生产线以及布局合理、单线规模20万吨以上水泥粉磨站。  具体采取以下措施:  1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公司、大集团来浙江投资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。  2、积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新型干法窑生产线。  3、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贴息支持,大力扶持浙江省三狮、尖峰、浙江虎山集团等水泥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。  4、技术改革贴息与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向新型干法窑企业倾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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